壹、實施對象:

一、本校歷屆畢業校友、及其眷屬。
二、曾服務本校兩年以上之軍官。
三、持有榮民證、眷補證及軍人身份補給證者。

貳、會客時間:

一、歷屆畢業校友及其眷屬,曾服務本校軍官:每日上午08:00至下午17:00時。
二、友軍、榮民及其眷屬限國定假日及例假日:上午08:00至下午17:00時。

參、實施方式:

一、本校 (含友軍)校友憑身份證或有效證件至會客室辦理驗證後,換取『會客證』及『車輛臨時通行證』、『導覽路線圖』。
二、來訪人員行駛之車輛統一停放於黃埔賓館前之停車場,依規定停放整齊。
三、蒞校人員由會客室管理人員說明本校會客規定、停車位置及導覽路線後,實施參訪。
四、會客參訪完畢至會客室繳『會客證』及『導覽路線圖』,領回證件後離校。

肆、禮遇校友會客相關業管權責職掌表:

業管
單位

職 掌

人事科

負責會客督導門禁管制、校區紀律維護事宜。

計畫科

負責各期校友名冊之提供、安全工作督導。

教材科

負責校史館開放事宜。

考核科

負責教育展示館開放事宜。

綜合科

負責校刊及協調忠誠報刊載『校友會客辦法』事宜。

資訊中心

負責『校友會客辦法』資訊上網事宜。

伍、一般規定:

一、會客參訪應在規定時間內實施,非會客時間銘謝參訪。

二、蒞校人員除導覽路線上之景點參訪外,對教學、生活區及管制區域嚴禁進入參觀。

三、蒞校人員於校園內之活動須配合本校頒佈之規定要求辦理,凡逾越規範之參觀人員,本校得終止其參觀行程,請離本校,以維校園安全。

四、參觀過程中對校園內之公共設施、花草樹木須共同維護,凡有破壤、毀損或任意攀折情事發生,本校得要求照價賠償外並終止其參觀行程辦理。

五、校史館、教育展示館參訪,須於參訪前三日向教材科及考核科申請,經副教育長以上教官核准始予開放。

六、為便於本校夜間內部管理之要求,會客參訪人員不得留宿於營區內,如有特殊需要得向總務科辦理申請。

七、營區內實施特別警衛或外賓參觀時,依當時狀況暫停會客,莒光日實施期間停止會客。

八、任何會客均須先在會客室辦理會客登記,其他營門一律不得會客。

九、來賓拜會副主任以上長官時,應先以電話向校、教、政辦室參謀連絡,俟奉准接見後引導入內;如會一般官兵必須進入校區時,經核准後,須由被會客人陪同辦理完會客手續後始准進入校區。

十、來賓不准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進入校區,亦不可由校園攜出任何物品。

十一、來賓蒞校參觀除參訪活動外,嚴禁從事其他不法活動,如販售物品、從事政治宣傳活動等。

十二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得另令修訂或補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