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<校友會組織簡則>
| 第一章 總 則 | |
| 第一條 |
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會陸軍軍官學校校友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 |
| 第二條 |
本會宗旨在砥礪會員擁護中華民國國家政策、溝通國是觀念,貫徹國民革命歷史使命,發揚黃埔「親愛精誠」校訓及忠貞愛國志節,以聯繫交誼,服務照顧,增進校友情感交流並濟助校友遺族,凝聚校友團結向心。 |
| 第三條 | 本會暫設立於中華民國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黃埔三村七巷八號。 |
| 第四條 | 本會尊奉先總統 蔣公為本會永久精神會長。 |
| 第二章 任 務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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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會之具體任務如下:
一.加強本校各班期離退校友聯繫交誼,服務照顧,增進情感交流。 二.濟助校友遺族,關切離退校友生活與福利,共期共勉,砥礪忠貞愛國志節。 三.表彰荐舉具有成就與貢獻傑出之校友,激勵會員奮勵進取。 四.矢志協力維護民主法治,鞏固領導中心,促進國家安全與社會進步。 五.擁護政府決策,溝通國是共識,加強團結合作,共襄統一大業。 |
| 第三章 會 員 | |
| 第六條 | 凡本校(陸軍軍官學校)基礎教育各期班隊畢業並已自軍中離退之校友,均可為本會組織成員。本校歷任校長,皆為本會當然榮譽會員。 |
| 第七條 |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:
一.凡違背三民主義國策與國家民族利益者。 二.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(過失罪及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)。 三.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 四.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。 五.參與其他非法組織活動者。 六.有其他重大不法事由者。 |
| 第八條 |
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:
一.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二.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 三.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參與權。 四.服務與生活照顧。 |
| 第九條 |
本會會員享有之義務如下:
一.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 二.出席本會及總會年會及各項活動。 三.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 四.按時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 五.研提建言或議案供本會及總會參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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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會籍喪失及恢復:
一.會員言行如有違背本會宗旨與章程原則者,經執事委員會輔導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提交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。 二.會員因故喪失會籍,原因消失,得由其本人之申請,會員二人之會通過後,恢復其會籍。 |
| 第四章 組 織 | |
| 第十一條 | 本會為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團體會員,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並設執事與輔導委員會。大會休會期間,由執事委員代行其職權。 |
| 第十二條 |
本會執事委員會之委員,不定名額,由各班期同學會會長,各縣(市)聯誼會會長或各會推舉之人員組成之,執事委員會每二年互選三分之一人員為常務執事委員,並就常務委員中選舉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一人,會長負責召集執事委員會議,並對外代表本會,會長、副會長視需要得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本會輔導委員會由先期學長產生之,其名額為執事委員的三分之一,並由輔導委員互選一人為常務輔導委員,負責召集輔導委員會。 |
| 第十三條 | 執事、輔導委員,其任期與其擔任該班期或縣市聯誼會會長之任期同。 |
| 第十四條 |
本會執事委員,輔導委員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:
一.因故辭職,經執事委員,輔導委員會通過後,准其辭職者。 二.曠廢職務,經會員(代表)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 三.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(代表)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 四.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,視為自動辭職。 |
| 第十五條 |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由執事委員聘請名譽執事委員會會長一人,名譽執事委員或顧問若干人,唯名譽執事委員不得超過執事委員之名額,顧問不得超過執事委員名額三分之一。其聘期與執事委員、輔導委員之任期同。 |
| 第十六條 | 本會得設置指導委員會及各種委員會,執事委員會有關重大政策性之決定須先請指導委員會指導。指導委員會之會長暨委員,概由執事委員會聘請先期資深校友擔任之,並訂定組織簡則,報請總會核備後施行。 |
| 第十七條 |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若干人,秉承執事委員會會長之命辦理經常性會務。其人選由各屆執事委員會會長就會員中提名經執事委員通過,報請總會核備後聘任之。本會並得視工作需要分計畫、服務、活動、財務等四個組、各組置組長一人、組員或幹事若干人,由總幹事就會員中提請適當人選經執事委員會通過聘任之。上述工作人員均為常設成員,其任期與執事委員同,如因故解聘時亦需經執事委員會通過。其組織簡則由執事委員會通過報請總會核備後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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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本會得在各直轄市、北部、中部、南部及東部成立校友連絡中心,其他各縣市和外島地區,成立校友連絡站,負責推動校友聯繫、服務活動等工作。並得在國外各地成立聯絡中心(分)站。唯各聯絡中心、連絡(分)站之設立,均應經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,並經總會核准,其辦法另訂。 |
| 第五章 職 權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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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.選舉或罷免執事委員、輔導委員。 二.議決執事委員、輔導委員之報告及決議事項。 三.通過及修改章程。 四.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,經費預(決)算。 五.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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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
本會執事委員會之職責如下:
一.議決會員(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宜,並執行其決議。 二.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聘免工作人員。 三.選舉或罷免常務執事委員。 四.議決執事委員常務執事委員之辭職。 五.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決算。 六.其他依法令、章程或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應行之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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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
本會輔導委員會之職責如下:
一.監察執事委員會工作之執行及有關紀律事項。 二.選舉或罷免常務輔導委員。 三.議則輔導委員或常務委員之辭職。 四.審核年度預(決)算。 五.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。 |
| 第六章 會 議 | |
| 第二十二條 |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,均由執事委員會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之召開則由執事委員會之要求,輔導委員會之函請,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時行之。 |
| 第二十三條 | 本會因會員眾多,散居各地召集不易,得分區召開,或依各期班產生代表行之,其產生辦法另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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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條 |
會員(代表)大會開會時執事委員會會長擔任主席,如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時,則由副會長代理主持之。 |
| 第二十五條 | 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.應由會員(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惟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,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。 |
| 第二十六條 | 本會執事委員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執事委員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,分別均由執事委員會會長召集之。如會長認必要,或經執事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建議,或輔導委員之要求,得召開臨時執事委員會議,以上各種會議均由會長主持之,如因故不能出席,則由副會長代理之。 |
| 第二十七條 | 執事委員會之決議,應由執事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以出席執事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贊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 |
| 第二十八條 | 本會輔導委員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由常務輔導委員召集之,輔導委員之出席,出席輔導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贊否同數,取決於主席。 |
| 第七章 經 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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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 |
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項籌集之:
一.會員入會費及年費自由繳納: 二.自由繳納。 三.基金之孳息。 四.其他合法之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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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條 |
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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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條 |
本會之預(決)算於每年之前(後)兩個月內,由執事委員會繳製報告書,送輔導委員會審查後,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總會核備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