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全民健保就醫規定
一、官兵因病至國軍醫院就醫門診、急診或住院,可享有軍 人免費醫療之優待。其優惠如下: (一)掛號費免收。 (二)開立各類證明書免費(不含兵役、訴訟用診斷證明 書),但開立二份為原則。 (三)全民健保法第卅九條醫療保險不給付範圍中,其醫 療技術費(含醫師診察費及手術費)全額減免。但 下列範圍治療所需之特殊衛材及一般材料,酌收成 本費用。 1預防接種(如感冒疫苗、B型肝炎疫苗)。 2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 術、人工生殖技術。 3義齒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柺杖及其他非積極性 治療之裝具。 二、就醫時繳驗證件如下: (一)全民健保卡。 (二)軍人身份證、軍事學校學生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 之證件。 (三)若至非國軍醫院就醫門診、急診或住院,應自行負 擔健保規定之醫療費用。
貳、醫療費用補助規定
一、因公負傷在民間醫院治療者,健保不給付之醫療費用, 得申請補助。 二、但對同一疾病住院自付金額,超過健保規定自行負擔費 用最高額度(新台幣二萬三千萬元)者,須經國軍醫院 派之總醫師以上軍醫,實施鑑定簽證不適轉院證明書者 ,得續住民間醫院。 三、病患如因病情適於轉院而不轉院至國軍醫院者,應由原 屬單位協請病患或家屬簽立不轉院切結書,往後費用不 得申請。 四、同一傷病申請補助以乙次為原則,重複在民間醫院住院 者,其各項費用不予補助。 五、因公緊急傷病僱請救護車及隨車護士費用併醫療費用申 請補助。 六、就醫期間之醫療費用差額補助,應由原屬單位據實檢具 因公負傷證明書,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等, 逕報國防部或所屬各軍總(司令)部軍醫單位核發。
參、病患後送相關作業規定
一、總部88年9月16日(88)誼衛字第2428 8號令頒: 本軍各醫療軍醫對求診之士兵,須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評估自己診療能力與權力,多會診,查資料,行使醫 療行為不逾越規範,對同一病情第二次求診士兵,一 律後送軍醫院。 (二)注意病患生命徵候,如中樞神經,意識狀態,心肺功 能等,若有疑慮或不明狀況,立即後送國軍醫院。 (三)衛生營,連級醫療單位,對急診病患留觀時限為12 小時,在此時段內若病患不能痊癒歸建,則後送國軍 醫院。 (四)單位醫務所應評估自己診療能力與權力,對急診病患 留觀時限為12小時,對同一病情第二次求診,有疑 慮或不明狀況傷患,立即後送國軍醫院。
二、奉軍醫處處長90年6月28日電話紀錄指示:
就診病患發燒至38度C一律後送。